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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前,无论是在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的研究中,“土地”仅被视为一个平面客体,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立体空间的存在被忽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膨胀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使土地利用范围由平面地表扩展至立体空间,空间已经成为继土地之后又一稀缺资源和财产。但这种事实上的利用只有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才能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作为一种崭新的财产权利应运而生,在学说上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至今已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与判例所确立。这一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物权的概念,为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奠定了理论基础。空间权虽在国外立法和判例中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法律中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提出空间权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空间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在空间管理方面已经出现瓶颈,法学界对于“空间权”这一概念的诸多问题尚存分歧。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虽然确认了空间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客体,但是没有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出来,而是将其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这样的规定已然是一种进步,但是面对今后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制需要仍显不足。鉴于此,我国建立完整的空间权制度迫在眉睫。文章通过对空间权产生的背景分析,认为我国建立空间权制度的主客观因素都已经具备。通过对空间权理论和我国学者关于空间权争论的梳理,对空间权的概念、性质、类型及空间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空间权是与土地立体利用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它以一定范围的空间为权利客体,以登记公示为要件,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的抽象概括。通过对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空间权立法情况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在我国建构空间权的法律制度时些许权利设置的构想,在物权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空间权的概念和归属,在用益物权中单独规定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利用权的取得、存续、消灭和登记等问题。最后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涉及空间权问题的特殊案件类型整理分析,进一步明确空间权的应有之意。本文的研究仍显单薄,对传统物权法方面的内容没有深入研究,有些观点和设想并不十分完善。空间权研究和制度建构任重而道远,期望不久的将来我国能够建立起独立并完备的空间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