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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股东表决权和信托制度的巧妙结合。作为一项共益权,表决权在股东会上的行使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决策,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权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息息相关。表决权的核心是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是以股权为载体的,表决权的共益性决定了对表决权设定信托时应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因而表决权信托依赖于股权形式上的移转、登记和公示作为生效要件。在表决权信托中,委托股东基于信任关系,将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向委托股东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委托人以表决权信托证书作为取得股利的凭证。由于股权具有流通性,附着了表决权信托的股权在流转的过程中,会发生表决权信托证书的转让,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是表决权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受益人的频繁更迭是表决权信托与普通信托的不同之处。信托制度最本质的特点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在受托人的管理下,脱离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独立运作,且不受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在英美法系,将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理论称之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的分离。正是基于表决权、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上述特点,法律在对于表决权信托进行规范时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表决权信托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对表决权信托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而我国也具备了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对表决权信托的理论、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在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和现行制度、经济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构想。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表决权信托的概述。从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了表决权信托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美国是表决权信托的发源地,也是目前表决权信托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度,各州普遍在成文法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日本企业对于表决权信托的实践历史悠久,虽然未在成文法中予以明确,却是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表决权信托的典型;我国台湾地区以特别法的形式在《企业并购法》对表决权信托做了相关规定。随后,对表决权信托的主体、客体、设立及变动情况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表决权信托具有强大的功能:对股东而言,表决权信托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砝码;对公司而言,表决权信托是融资的同时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性的杠杆、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的良方、为国有资产选任优秀管理人的平台;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表决权信托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防护服。通过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拘束协议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强调了表决权信托的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凸显表决权信托的比较优势,便于股东在表决权间接行使的实践中做出适合其具体情境的理性选择。基于我国在国企改制、企业融资、股权分置改革等情境中表现出的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实际需求,作者探讨了制度移植的可行性与现有基础。第三部分提出制度移植过程中一些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宏观层面,我国的法律渊源属于大陆法系,与美国所属的普通法系有一定差异。就信托制度而言,在英美法系,信托法属于财产法的范畴,囿于法律分类的不同,我国须对其进行大规模的改造方得移植适用。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移植,须综合考察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制度基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保证制度间的衔接和支撑。在微观层面,本文选取了三个视角探讨制度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受托人是公司股份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表决权的实际行使者,在表决权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对受托人的选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顾及信托目的以确定个性化的选任标准,又要符合对受托人一般的共性要求。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不容小觑,它是表决权信托能否发挥制度优势的重要因素,在股东分红、股权流转等问题上,事先在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约定保留受益人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表决权信托的期限和终止事由是避免冲突的有效方法。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信托会对股市中股价、投资人的投资选择产生影响,因此,须对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课以必要的信息披露等义务。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建议。作者通过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表决权信托制度较为成熟地域的表决权信托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对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设计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