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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核心的高科技产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由于高科技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促成了满足其特征需要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它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发展创业投资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我国创业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中一些重要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并不理想。其中创业资本供给机制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概述。简要介绍了创业投资的涵义、特征和主体。第二部分,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分析。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即创业投资者,是创业资本的提供者。因此,分析、挖掘更多的创业资本供给主体是解决我国创业资本供给不足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能成为我国创业资本供给主体的主要有: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外资企业。本部分对以上这些主体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创业资本供给的法律困境。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资本的潜在供给十分丰富,但有效供给明显不足。造成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限制和阻碍了创业资本的供给。通过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创业资本有效供给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旨在促进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前者直接限制了相关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后者则是间接影响了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决心。第四部分,国外相关法律与政策对创业资本供给规定的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创业投资业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较成熟的发展,创业资本供给机制比较完善。总结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本文认为值得我国借鉴的有合理规范的资本准入机制,得力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完善的资本退出机制。第五部分,改善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环境的立法对策。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完善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机制。第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法激励制度。第三,完善我国创业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第四,完善我国创业资本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