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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笔者在第一章中简要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第二章是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包括阐述定义、分类及区分相关概念。第三章至第五章则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不同类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来分别解读我国目前相关的所得税规定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问题。虽然其在治理结构上清晰完善,又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来防范风险,但这种看似完善的分权和制衡结构又可能使公司型PE在项目投资决策上过于迟钝和低效率。而且这种独立的法人地位让公司型PE绕不开双重征税的困境,加之目前我国对公司型PE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较多,所以总体而言公司型PE的所得税负担较重。
第四章介绍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其独特的管理和激励机制,能让专家充分发挥所长又可以防范其道德风险。在所得税问题上,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纳税主体,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同的税收待遇,使其更具合理性。
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的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问题。总体而言,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通过推动被投资企业上市而退出项目的途径不太通畅,二是信托型PE的税收法制尚不健全,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结论部分笔者综合比较了三种类型PE的所得税规定,并认为当前中国的有限合伙型PE具有较好的税收优势。但总体而言,三种类型的PE在所得税政策上均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