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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形式上看似毫不相关,但实际上又联系密切。在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能否被包含在“交付”这一构成要件之中,就道出了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联关系,即实质就在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作为能使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交付方式之一,也被称为“观念交付”。善意取得则是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制度,表现了民法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时,极为重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物的直接占有已经不再局限于所有权人。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得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已经出现将原来对物的直接占有慢慢向间接占有转变的情况。由此,在动产的物权变动中,法律已经赋予占有改定与现实交付一样的法律效力。既然占有改定与其它的观念交付被《民法典》规定在动产交付之中,那么司法解释为何又在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只明确肯定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这究竟是默认排除占有改定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还是特意留下适用的法律空间,对于这种带有模糊特质的法律规定,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难以统一。重要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理已经出现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并规范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因此,本文通过对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及其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探讨占有改定适用的可能性。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对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概述。通过对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介绍,以便更清晰地判断占有改定能否被包含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中从而做出价值取舍。第二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联性。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其次,通过司法适用情况来分析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德国“铣床案”的判决为切入点,对比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情况;最后通过对比不同模式下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效果,分析我国占有改定在所有权转让以及其它方面的适用,以此说明在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的适用符合现实交易的需要。第三部分梳理了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理由。总体来说,对于占有改定适用的态度,不管是理论上的学者还是实务中的裁判者往往主要以占有改定欠缺公示力以及多重让与下引发的利益冲突这两个方面为由,否定占有改定被包含在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之中,但占有改定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受让人保护中仍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有必要对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的适用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针过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在适用上的分析,尝试提出应否定占有权利派生、肯定受让人间接占有的地位以及确定“多重让与”下所有权取得的相关建议,以规范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