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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运动自引进到我国以后,绝大部分的球场都是以会员制的模式经营。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纠纷随着高尔夫运动的普及化而逐渐增多。目前,法院在处理有关会员卡产生的纠纷时,一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进行规制。由于,会员卡在我国没有具体规定,现将其归入到无名合同一类,处理上一般沿用《合同法》总则的法条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会员卡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完全套用《合同法》法条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纠纷,这就难免会产生捉襟见肘的现象。本文以高尔夫会员卡作为研究会员卡制度研究的切入点,使会员卡制度的研究更加具体化和深入化。高尔夫作为一个新兴娱乐产业,其性质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形式,高尔夫球会的运营,除了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运营之外,还要受到大量行政干预。在行政干预的影响下,其经营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可能会给会员权利的行使造成阻碍。因此本文在分析高尔夫会员卡因主体双方的行为产生违约责任的同时,还结合政策变动对违约责任的免除作进一步分析。通过本文研究,对于高尔夫会员卡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适用上,要依然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受到损失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赔偿。其次对于会员卡的升值问题,应该先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协商,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如果会员购买会员卡的初衷是为了进行高尔夫活动,那么在其退会时,球会不应对于升值的部分予以补偿。但是如果会员在符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转让会员卡并从中获取利益,在没有给球会带来损失的情况下,球会也不应追究转让者的责任,并同时保障会员卡受让人的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