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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仲裁因其便捷、灵活等特点,已成为较主流的纠纷解决途径。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许多纠纷的—方当事人为避免国际民商事仲裁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采取故意制造连接点、滥用法院管辖权等方式,向国家法律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现象。此种现象的产生导致了与国际平行诉讼相似的局面,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冲突现象,为解决此问题,本来最先用于解决平行诉讼的禁诉令制度被应用到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成为有效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诉讼冲突的方式后,过多的使用导致出现了禁诉令制度与国际礼让原则相悖、签发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等问题,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解决此问题,英国、美国等禁诉令制度成熟的国家,对于禁诉令的签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外,在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时,还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并慎重地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禁诉令制度的规定,也没有出现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情形。然而,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已然出现了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案、天津钢铁集团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案等多起与我国有关的禁诉令案件。诚然这些诉讼大多是我国公司为被禁诉对象,但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建立了禁诉令制度,那么我国就与外国在次领域拥有了同等的话语权,外国法院在签发对我国当事人禁诉令审查时必然会更加得谨慎,以避免我国采取对等原则对该国相应的禁诉令签发标准。除此之外,在我国建立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我国就有了保障我国仲裁机构管辖权的主动权,进而推进我国世界仲裁地的建设,同时也能满足越来越多在我国仲裁的涉外仲裁案件主体的禁诉令需求。通过借鉴禁作为诉令制度发源地的英国的禁诉令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与国情,我国可以尝试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中构建禁诉令制度。首先应当构建禁诉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制度法律规定、制度的内容和制度的程序三方面主要内容。然后再深入浅出地从制度立法、受理禁诉令案件管辖法院、涉及仲裁机构三个方面,明确禁诉令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从主体与管辖权原则、禁诉令的申请条件和签发条件与签发原则、被签发禁诉令应当遵守的义务、违反禁诉令的后果四个方面,详细地分析禁诉令制度具体内容;从审理程序、签发禁诉令程序、管辖权异议与上诉程序、送达程序、处罚程序等不同角度设定禁诉令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最后通过设计上述具体内容,形成我国构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的框架,为今后我国真正建设该制度提供一种简单的设想。若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施行将可能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禁诉令制度与我国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规定冲突问题和签发禁诉令与是否侵犯他国司法主权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我国所构建的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才能真正在我国得以实行,并在运用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达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