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标志制度旨在识别和推广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而言对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这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环保手段,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合作。政府主要对复杂信息披露和提供认证服务,企业向市场提供绿色产品,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做出绿色购买行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由此实现可持续生产和生活模式的转变。这与传统的规制工具相区分,是一种典型的放松管制的规制方式,被誉为是第三代环境规制工具。相较于传统规制工具而言更加的灵活,参与的主体更加广泛。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已被广泛应用,并被认为是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然而,相较于国外环境标志制度如火如荼的开展,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的开展情况似乎略显黯淡。笔者意图从蛛丝马迹上寻找,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到底出现了何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界定了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制度的含义,环境标志是用于证明产品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图形或符号,环境标志制度是将环境标志用于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或服务上,指导消费者和企业的行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的的一种环境保护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产生于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造成生态恶化的背景之下,其具有自愿性、市场化、多元治理的典型特征,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有利于实现生产和消费可持续性的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国内外客观真实的数据比较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消费端断裂的问题,并尝试寻求解决路径。对国外环境标志制度中的消费端断裂问题解决路径考察,发现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在末端对消费者附加环境法律义务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在源头注重公众参与增加社会认同的模式。笔者通过对这两个模式与制度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契合性和在我国是否具有实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解决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消费端断裂问题应采用欧盟模式——公众参与。本文第三部分先对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公众参与的主体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再针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决策权缺乏、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缺乏、企业也无相应的激励机制。而这些公众参与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公众对环境标志认识和了解的缺乏,进而影响对环境标志的认同,和对环境标志计划的支持。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公众参与问题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在公民参与上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要建立公民参与义务实现的动力机制。在社会组织上应该将环保和消费者保护NGO组织的代表吸纳进管理机构,并在宣传上充分发挥这些团体的优势。最后在对企业的激励上应该合理的确定申请费用,特别是要考虑中小型企业,再要寻求与行业的合作增强标志的影响力,并继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