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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海上交通运输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而几乎每起海上交通肇事犯罪都会带来逃逸的发生。海上环境和陆地环境不同,一旦发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便意味着对被害人的放弃,严重威胁到我国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按照陆地环境所制定,刑法对海上交通肇事犯罪关注过少,理论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上各方对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识不足,导致海上交通肇事较少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解决,鲜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裁判结果的不公平。在司法实务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对逃逸主体的认定,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失踪、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和量刑等等,这些都亟需立法和司法的回应。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产生及特殊性,主要对本文探讨的逃逸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然后说明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比较于传统陆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殊之处。第二章主要写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及不足,具体通过立法现状来阐述我国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适用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附属刑法上的不足,详细以法条的适用和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描述。第三章是与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关于船舶肇事逃逸相关立法与司法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比,具体分别比较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及韩国,并尝试找到其先进的立法经验作为我国立法的参考。第四章是论述我国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具体以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给予建议。在充分分析我国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的基础上,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急需刑法积极响应,特别是针对船长刑事责任的规制更是非常必要,同时要对逃逸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并对逃逸主体主观证明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来说,即细化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提高逃逸行为的入刑标准,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统一,并增加船长见危不救入罪条款,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