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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作为一项蓬勃发展的全球性业务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跨国代孕背后同样牵涉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引起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关注。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是探讨该领域其他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而国际人权法为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探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目前,各国立法中关于代孕的立场主要包括绝对禁止代孕、完全允许代孕、有限开放代孕、以及对代孕未作规定等四种情形。国际上尚无关于跨国代孕的条约或协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来规范代孕行为,以切实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代孕,它致力于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架构桥梁,从而使跨国代孕符合既定的人权标准。跨国代孕中与代孕母亲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子宫商品化与剥削妇女,与代孕子女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买卖儿童与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代孕使代孕母亲子宫商品化的观点较为片面,因为代孕母亲的利他心理或使子宫商品化之说成为无源之水,且代孕母亲主观上并不认为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代孕导致剥削妇女的观点亦难以成立,一方面在于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另一方面则在于金钱并非所有代孕母亲的唯一动机。代孕不等同于买卖儿童,因为代孕的目的和代孕报酬的客体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买卖儿童的规定。跨国代孕可能会使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但可以采取有关措施来保障代孕子女身份方面权利的实现。国际人权法中的生育权、尊重隐私和家庭权、组建家庭权为求孕父母实施跨国代孕行为提供了依据。代孕是目前保障某些不孕不育夫妇生育权实现的唯一方式,既然生育权是一项人权,那么现有国际人权法必然提倡及保障该人权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尊重隐私和家庭权赋予了求孕父母与代孕母亲之间建立私人关系的自由;而其中的组建家庭权则意味着不孕不育夫妇可以通过代孕来生育子女,从而成立他们的家庭。另外,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男同性恋伴侣同样可以通过代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组建家庭权,并使自己的隐私和家庭生活受到同等尊重。代孕母亲的身体权则为代孕母亲参与代孕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人格尊严的提升。对于跨国代孕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从国际层面制定跨国代孕公约来予以规范,而我国也应在立法上酌情开放代孕,以符合国内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