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役权作为最早的他物权制度,由于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而构建了独特的权利模式,并为后世民法所沿袭。它催生了所有权,孕育了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他物权形式。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其灵活性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法律观。这些优势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满足各种利用他人土地的社会需求,并为之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地役权授予一块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其利益而在另一土地上设定负担的权利的这种特性是其他用益物权形式无法媲美的。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地役权制度应在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占一席之地。但要使建构的地役权制度被接受和认可,进而有效运作,就必须把它放在土地公有制的大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地役权的概念、特征、性质、功能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地役权与所有权、相邻关系、人役权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对国内外地役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具体情况及立法现状,对我国地役权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思考。首先对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其立法价值在于土地利用的客观需要和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阐述了土地公有制对构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影响。其次论述了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中应坚持的立法原则及其立法体系的选择。最后对地役权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