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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引咎辞职研究。引咎辞职是各国公务员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制度,引咎辞职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应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在各国公务员法律制度体系中,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行政民主化稳步推进的宏观背景下,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日趋重大,但我国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在整体上还不能令人满意,表现在对于引咎辞职的法律性质、责任性质等基本问题都尚未取得共识,理论上的各执一词必然与实践中的诸多弊端有着一定联系,对引咎辞职的法律研究已刻不容缓。 引咎辞职既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因此需要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入手才能获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本文以理论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基本路径,其中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应然问题,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意义则是双重的,亦即,把握规范及其运行状态,然后根据这样的实然去反思应然。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从“应然”角度厘定引咎辞职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性质,分析其理论基础,然后从“实然”角度梳理了现行规范,最后通过实践反思规范,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构想。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简要介绍了问题的来源、学界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本课题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引咎辞职的基本界说。首先将引咎辞职的概念内涵界定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于主体承认自己有过错而主动辞去职务。其次,分析了中国古代和现代西方在引咎辞职上的实践经验,并讨论了我国现有引咎辞职制度中的继承与移植的因素。再次,从法律的视角,将引咎辞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法律权利,否认了法律责任说。最后,从责任的视角,将引咎辞职的责任性质界定为道德责任。 第三部分是对引咎辞职的基础研究。首先分析了引咎辞职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原理、行政正义原理、权力制约理论和法律实用主义。其次分析了引咎辞职在我国的合宪性基础,即全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再次,从客观上分析了引咎辞职得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条件,包括权力制约机制、言论保障机制、政治透明机制、素质塑造机制等。最后总结了引咎辞职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 第四部分是对引咎辞职的规范研究,也即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的分析。笔者首先梳理了现有规范的体系,包括规范的分类、不同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哪些是核心规范。其次,探讨了引咎辞职在公务员辞职制度中的定位。再次,分析了规范所规定的引咎辞职的主体范围。第四,分析了规范所规定的引咎辞职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第五,梳理了引咎辞职的法定程序,将其概括为申请、审核、决定、公示四个步骤。第六,分析了引咎辞职的法定保障程序: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第七,分析了引咎辞职的后果,包括辞职后的复出与提拔制度。 第五部分是对引咎辞职的实证研究,分为对现有问题的归纳和对未来发展路径的构想两个小节。首先,归纳出引咎辞职在实践中面临的如下问题:法律性质界定不当带来人治大于法治;规范的实效性、严肃性丧失;公务员道德的伪善化;滥用与误用;外部监督缺失;程序的公开性与民主性不足;规范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不足;适用对象范围不当;复出随意性较大、程序不透明、说服力不强,等等。其次,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构想,包括:恢复引咎辞职的本来面目,确认其法律权利的性质;明确引咎辞职与行政处分构成要件的界限;尊重当事官员的意志,废除强制辞职和责令辞职;程序公开化和民主化;规范体系统一化、协调化;适用对象有限化、合理化;复出条件规范化、合理化。 第六部分是结论,通过对全文的回顾,得出四点基本结论。首先,改革现有引咎辞职制度的前提是加强和深化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其次,需要进一步研究“党管干部”原则在新时期如何与行政法治结合的问题。再次,程序改革与实体进步同等重要,公开化与民主化是其方向。复次,法学学者应多多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