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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违约金措施在银行界与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前还贷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损害了银行的预期利息收入,收取违约金合情合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前还贷行为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同,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并且提前还贷属于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行为,应予认可,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对借款人来说显得不公平。然而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研究的还不够多,国内金融学者也主要是从提前还贷风险防控管理上进行研究的,很少有从法律的规定以及从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利益平衡角度进行考量。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立题研究提前还贷行为以及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法律问题,论文第一部分从案例出发,引出提前还贷的问题,并对提前还贷行为产生的原因、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贷款法律关系出发,详细地对提前还贷行为进行了法律性质认定,提出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存在的问题与不合理性。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与比较了国际上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惯例,证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并非国际通常做法。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提前还贷中对借款人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完善关于提前还贷的立法,理顺相应立法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加强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以更好的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保证银行与贷款人双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