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自1997刑法典修订以来,大量巨额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出现,使得贪污受贿犯罪形势剧变,逐渐进入到了一个“新常态”时期。一直以来,党中央对于打击腐败的决心显见一斑,决心如磐石般坚硬,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反腐力度空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在查办贪污受贿犯罪的过程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问题、死刑存废问题等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为了有效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在现行“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立法给予了积极的回应。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与2016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足原刑法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和修正,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惩治贪贿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有了更为有效、合理的法律依据。此次修正是在中共强调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对刑法相关内容的一次重大修正,不仅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还增加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新增终身监禁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刑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调整、修改刑罚的结构设置、以及强化财产刑的适用等是《刑法修正案(九)》广受关注的一个亮点,各界对《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推进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誉。当然,仅仅依靠立法文本上的修改不足以解决贪污受贿罪罪刑体系的根本问题,还有赖于犯罪数额与情节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提升犯罪情节在认定方面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能够有效对接,避免立法规定因适用性问题而成为睡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