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投资条约领域,鉴于条约主体权利失衡、条约文本模糊多样等原因,条约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条款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往往作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解释,有时甚至超出缔约国的意愿和预期,从而在仲裁庭与缔约国之间产生解释冲突。条约解释冲突在仲裁实践中表现为,不同仲裁庭对同类问题或类似条款的解释不一致,进而导致仲裁裁决不一致。归根到底,条约解释冲突的协调有赖于投资仲裁中统一解释机制的实现。在当今投资仲裁制度下,仲裁庭仍然缺少明确的解释依据和标准,以及对缔约国解释的作用不够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投资条约中典型争议条款的实证研究,分析投资条约解释中的权利配置和法律适用,探讨缔约国解释在避免条约解释冲突中的依据和作用,最终引入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设计一套较为灵活全面的步骤式解决方案供仲裁庭参考,以应对投资仲裁中遇到的各种解释情况,从而解决条约解释冲突问题,维护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除引言外,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讨论了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冲突产生的原因。其中条约争议主体的权利失衡和条约范本多样化是条约解释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投资者母国的消极态度是条约解释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第二部分分析了条约解释冲突的三个典型条款,分别为保护伞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和拒绝司法条款。本部分先是对涉及此类条款的案例进行案情简介,接着从解释冲突中透析问题的所在,最后引发关于应对措施的思考。第三部分阐述了解决条约解释冲突的前提性条件。在协调投资条约解释冲突前,必须先思考条约解释的权利配置与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得出解释权利主体之间应达成一致,以及国际法上的一般解释规则可适用于所有国际投资条约。第四部分探讨了仲裁庭处理条约解释冲突的应对策略。本部分结合仲裁实践,全面考虑条约解释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并尝试引入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设计了一套应对条约解释的步骤式解决思路供仲裁庭参考,试图通过发挥缔约国解释的作用来避免条约解释冲突的发生。第五部分对中国提出了如何协调条约解释冲突的建议。本部分针对中国在不同缔约背景下的需求提出了投资条约文本起草和制度建构的具体思路,帮助中国在拟定双边投资条约前争取规避条约解释冲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