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争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基本机制,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其目的在于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然而网络的外部效应、锁定效应使得垄断行为、搭售行为愈发简单而难以控制。如何更加有效地界定相关市场、合理地对待互联网产业“搭售”传统、科学地规制网络垄断乃是急需法律实务界解决的现实问题。腾讯是中国第一大互联网企业,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360安全卫士是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供应商,奇虎360是国内三大互联网公司之一。两家企业自2010年至今已进行了三起诉讼,腾讯指责奇虎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奇虎指责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成为案件焦点。该案中相关产品市场应为即时通讯领域,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无疑将引起巨大争议,增加互联网产业垄断法律规制的难度。腾讯具有控制相关市场之能力,然而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腾讯“二选”一的行为属于牺牲用户利益的自力救济方式,超出了必要限度。关于“搭售”问题,腾讯虽强制用户升级、静默安装其他软件但是其危害尚难以确定,有必要对作为行业惯例的捆绑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界定,协调法律规制与行业传统。针对互联网垄断认定的困境,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适当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必须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