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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改革不断取得突破,直至今日,更进入改革深水区,正需要凝聚社会共识,以更大勇气与魄力推进更广泛也更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持续推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中,亦然。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中,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解体,我国国人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预期也逐渐恶化,即使后来我国在新形势下大力推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并不断推进其改革与创新,我国国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新预期仍未成熟。而且,随着新形势下建立起来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中很多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1)在价值取向层面,我国社会保险制度①是应当更关注公平,还是更关注效率;②是应当更强调“共济”,还是更强调个人责任;③是建设一个高福利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仅止于提供适当保障而由市场来满足更多的保障需求。(2)在实际操作层面,①众多学者所强调的国家统筹如何实现,特别是在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由此决定的各地区社会保险发展水平不平衡在中期内无法显著改观的情况下,国家统筹如何实现;以及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国家统筹问题的转移接续问题应如何实现——有学者坚称绝不能损害农民工的利益,那麽谁的利益又应该被损害——各个社会保险发展水平不一致特别是差距较大的地区之间其社会保险利益应如何调整,以何种标准、通过何种形式进行调整,等等。关于此,不但我国普通民众未形成一致共识,即使在众社会保险学者之间,也仍处争论之中。而这种共识难以形成的局面又加剧了前述国人对社会保险制度预期之不稳定性,并对其参保意愿、参保行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能在艰难曲折之中不断探索、发展。此外,在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创新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各地区特别是一众一线、二线城市,可能存在某种忽视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通过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盲目提高社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倾向。应当说,这种倾向在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以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向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的过程中确实有促进居民消费、推动经济转型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大力推进房屋价格调控与结构性税改影响:(1)一方面,房屋价格受压,交易量下降,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受压,交易量下降,因而往年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难以维系往年规模,从而导致我国各地方政府收入不确定性增加;(2)另一方面,由于结构性税改,传统政府财政收入中作为税收主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被列为预减科目,也使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确定性增加,因此,无论政府的房屋价格调控或结构性税改,均加大了我国政府收入的不确性,我国政府收入增长方式的不可持续性问题开始显现。但相比不确定性提高的政府收入,社会保险金给付水平则往往具有刚性,因此,我国已提高社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各个地方如何在政府收入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保证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金给付,以及尚未提高社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地方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更审慎地处理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今后能否可持续发展之关键所在。凡此种种,无论是我国未就以上事关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若干深层次问题形成共识,还是我国各地方政府未对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均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本文以我国“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未同时实现”之“社会失灵”为切入点,以我国“社会未形成能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共识”为逻辑起点,通过预期不稳定性的传导,形成分析我国相关问题的“社会行为主体异质”假设。然后以此出发,在“我国社会终会形成一种能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共识,从而我国终将形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同时实现、‘社会行为主体同质’的社会”等预见的基础上,初步探索构建了一种把政府——政府的各种举措如政策、制度及其执行必然受“社会失灵”现象的影响——亦纳入其中以全面考察各社会行为主体之行为的“大社会观-结构性视角-发展性视角”。进而,进一步融合社会保险理论与产业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结构理论,衍生出一种考察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改革与创新的“中观产业结构视角”,以期能为我国从社会经济的中观层面——产业结构层面——出发,以一种较宏观层面更具体、较微观层面更综合、同时也更贴近现实社会经济的视角——中观产业结构视角——慎重考虑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若干深层次问题,重思社会经济——产业结构——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提供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框架。具体来说,首先,本文在第一章导论中简述了相关研究背景、意义,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述评,并介绍了本文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其次,本文在第二章研究视角中初步探索构建了“大社会观-结构性视角-发展性视角”并衍生出社会保险研究中的“中观产业结构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在第三章总论部分探讨了我国产业结构特别是我国较低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及我国处于较低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发展阶段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基础性、阶段性影响,进而在第四章分论部份就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制度性需求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建构与检验,初步得出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制度性需求具有显著性影响的结论。最后,基于前述研究,本文在第五章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并对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本文贡献可能在于:(1)初步探索了传统经济学对我国一系列问题缺乏解释力与预测能力的原因即我国“社会未形成能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共识”,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初步探索构建了“大社会观-结构性视角-发展性视角”;进而以此为基础,(2)以“收入”和“就业”作为社会保险理论与产业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结构理论的连接点,融合社会保险理论与产业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结构理论,形成一种基于社会经济的中观层面——产业结构层面的——中观产业结构视角;从而进一步(3)以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作为中观视角中反映社会收入状况与就业状况的综合指标,以考察了我国产业结构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特别是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和高度化水平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制度性需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