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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使罪犯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执行程序,社区矫正于2010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中的程序性内容——执行主体——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的主体之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期间,许多学者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但是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当前,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立法不足、理论研究缺乏,导致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了重重困难。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者,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肩负着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困扶助等职责。而基层执行主体作为一线执行主体,需要面对大量的矫治对象和基层工作,无形之中成为了社区矫正制度能否得以顺利实施、有效完善的重要基础。因此,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对于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从立法规定、理论研究或是实践做法来看,目前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就立法层面而言,目前指导基层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含有条文40条,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基层工作在实践中的具体施行。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方式确定了“制定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时隔一年半,仍未发布任何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就理论研究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畸重畸轻的问题。在中国知网中以“社区矫正”为关键词搜索文献主题,可得检索结果为2897条,在该结果中以“执行主体”为关键词继续搜索文献主题,可得检索结果仅为50条。在这50条搜索结果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基层执行主体进行研究的文献。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的理论研究鲜有学者涉及,多数探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研究仅对基层执行主体问题一笔带过,并无具体制度探讨及实证研究。就实践运行而言,由于各地对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实践中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的机构设置、物资装备、工作环境、素质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造成了实践操作上的不统一性和不可复制借鉴性。本篇论文以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作为切入点,通过实地走访调研获得关于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的一手资料,探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基层执行主体所面临的工作困境。同时通过调研总结得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并反溯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的相关理论。再借鉴域外成熟的社区服刑制度,为我国社区矫正基层工作在执行主体方面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本文调研数据主要来源于实地走访、电话采访,同时辅之以问卷调研、数据采集。通过对比分析、调查研究、个案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完成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的实证考察。本文成文结构包括五章。第一章主要阐明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及与之相关的概念。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概念的阐释,厘清本文所探讨的主题范围,为后文论证奠定良好基础。第二章主要讨论基层执行机构所面临的工作困境。在实证调研及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章主要探讨基层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中所遇到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物资配备不足、工作职责多重等问题。第三章主要讨论基层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工作困境。在实证调研及问卷统计的基础上,本章主要探讨基层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中所遇到的人员数量比例失调、专业素质不高、社会认可度较低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总结域外社区服刑制度中执行主体建设丰富经验。本文不采一般的国别分类方法,而是通过区分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有益经验的借鉴三个方面,为基层执行主体的体系化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五章主要针对基层执行主体提出体系化的构建建议。本文提出两个“金字塔式”的体系化建设建议。通过体系化的建设,完善基层执行机构和基层工作队伍的构建,形成上下联动的机构设置和“1+X+n X”的队伍构成。在结语部分,笔者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形成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