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据现代法治理念、“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基本要求,诉权作为公民寻求公力救济的终极意义上的权利,从宪法的层面给予其根本的保障,即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诉权以提起宪法诉讼,使公民的权益获得彻底的保障,是进行法治、宪政建设,进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目前由于未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诉权的宪法保障显得非常乏力与不足。结合国外的诉权宪法保障经验,本文分析了中国诉权的宪法保障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加强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之一般性建议,并就建构宪法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根据这一思路,本文分三部分展开具体论述。第一部分对诉权的概念、特征、性质,尤其是诉权与人权、法治、宪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而揭示诉权的宪法保障之根据。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性的人权保障之权,作为法治之精义与宪政实现之根本途径的宪法诉讼的启动者和有力推动者,其本质和作用决定了其与人权、法治、宪政有着紧密的逻辑联系。可以说,没有诉权的宪法保障,就没有宪法诉讼,从而就没有法治、宪政和人权。第二部分先分析了国外诉权的宪法保障经验,包括在其宪法上确认诉权、通过使当事人充分享有宪法诉权提起宪法诉讼的方式(以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为例)来加强对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国际保护,然后探讨了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现状,通过中外对比来分析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之致命缺陷——没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及其原因。第三部分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诉权宪法保障的一般性建议,即在我国宪法上明确确认诉权、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然后针对如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探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认为,在我国当前宪法诉讼制度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民作为享有诉权主体的缺位和现行宪法的“缺场”。解决此突出问题的着力点应当是:根据现行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较充分的诉权,彰显公民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