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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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起着重大作用,同时对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公司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依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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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起着重大作用,同时对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公司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依靠公平公正的公司决议。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均对公司决议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并建立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确定了相应的决议形成规则和诉讼救济制度。但是由于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规定不明确,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导致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四)》(下面统一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进行完善性规定,有效的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意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第一条至第六条是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确立了不成立之诉。二、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三、明确了决议无效或决议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全文按照“公司决议产生瑕疵原因-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内容上紧紧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予以重点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根据决议瑕疵程度的不同将公司瑕疵决议区分为三种类型,试图清晰三者之间的界限,同时对决议不成立这一类型进行重点阐释;第三、第四部分内容是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讼救济与诉讼救济,依据一般的公司法理论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并在第四章中对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这一问题单独作为一节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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