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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在存量土地有限的条件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的需要几乎是唯一的途径,失地农民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国家运用其强制力合法征用农地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不合理和侵占农民补偿款,失地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了生存、就业和发展等多项权益,失地农民没有了农民身份,就业困难,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权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冲突不断,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研究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探求克服农地征用中的种种缺陷,促进政府公正有效地行使农地征用权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比较而言,处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甘肃,农地征用和失地农民整体状况,在众多方面不同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征地方式单一,就业更为困难、安置途径较为狭窄,补偿标准确定和损害失地农民权益表现多有不同。决策部门和社会各界,一直缺乏对西部地区类似甘肃的农地征用和失地农民系统性对策研究。围绕农地征用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涉及的首要和本质问题是现行农地制度缺陷,在以社会变革而非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权利的农地制度演进中,土地权利特征和制度缺陷可归结为,农民集体土地主体重叠,权利界定模糊,所有权行使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国家是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农民个体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农民是集体土地产权中的弱者,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本源;甘肃农地征用中,直接损害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弊端是补偿标准低,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侵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应改革农地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促进地方政府合法规范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地征用收益分配上,抑制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失地农民缺乏就业技能,甘肃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就业困难,让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市民的角色转换,让失地农民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平稳过渡,在于多样化安置失地农民,提高失地农民劳动力素质,增强失地农民自身市场竞争能力,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提供面向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本文认为,包括保护甘肃失地农民权益,公正合理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于树立市场化价值指向,探索农地征用市场替代机制,变农地征用为开发建设用地购买,摆脱农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不区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以土地市场价格为标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