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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创立了纯粹社会学,旨在使社会学脱离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律现象是布莱克最先关注的对象,纯粹法社会学是纯粹社会学的重要内容。布莱克追求法社会学的科学化,旨在建立能够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法社会学。为了实现法社会学的科学化,布莱克在方法论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把价值判断从法社会学的研究中祛除,还试图消灭人本身。本文意图从布莱克构建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中挖掘其独具特色的方法论内涵,并与伯克利学派及舒伯特的方法论进行比较,阐明这一方法论的纯粹性特征。 第一部分论述了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理论渊源、内涵、目标追求和总体策略,重在对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进行界定。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是指,把法律看作可观察的行为,进行定量研究,考察法律的量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变化关系,进而预测和解释法律的运行轨迹的一种方法论。 第二部分主要阐释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之反规范性特征,该特征在布莱克与伯克利学派的方法论之争中有突出体现。与强调价值分析的规范性研究方法相比,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具有反规范性特点。反规范性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排除价值判断因素,不考虑法律本身及法律效果的优劣,仅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地观察和描述。纯粹法社会学之所以纯粹,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方法论上的反规范性。 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布莱克与舒伯特的方法论比较,突出纯粹法社会学的另一重要特征——纯粹性之人的剔除。人的剔除是指,把人从传统的解释行为的模式中剔除,把人的行为视为社会行为,用行为所处社会的空间结构来加以解释。人被剔除之后,法律行为不再被看作个人的行为,而被视为法律自身的行为,从而简化了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与舒伯特的社会心理学解释模式相比,布莱克的社会空间结构解释模式更简便,也更容易得到规律性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方法论的评述。一方面,纯粹法社会学排除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对法律进行量化分析并把法律当作社会行为来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另一方面,这一方法论在排除价值判断及对法律进行定量研究方面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