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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题,老挝国小而且经济比较落后,因此需制订一部投资法来吸引内、外资,特别是外国投资,由此可以加快国家的经济步伐,同时,也有利于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老挝加入WTO后,依据国民待遇原则,修正原来的不适合形势发展的相关法律也是势所必然的。本文通过对老挝的国情与经济发展的过程,理清老挝投资法的生成的条件,同时对以往的投资法的演变进行阐述。在适应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下实现内、外资立法统一。在立法过程有不同的争论及创新的观点,通过法的“移植”丰富了《促进投资法》。此法实施后,老挝的国家经济取得了极大发展,但,也存不足之处。通过《促进投资法》的立法及实施的诸问题分析并找出这些缺陷:即,统一立法模式造成内资与外资实质不平等;立法上存在规定不明以及过于粗糙;投资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法的实施存在低效问题。面对缺陷、问题,采用法学方法论中的比较方法,即对世界各国外商投资法、仲裁法进行比较,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即,在统一立法模式下实行部分区别立法;立法上改粗变细;自动批准和政府审批相结合;规范管理主体并增加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入国际私法打造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老挝能制订一部更能促进投资的法律,实现充分吸收外资,以此使国强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