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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各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那就是大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始终被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惩罚及其权利保障所掩盖,因而在诉讼中未能如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那样得到应有的重视。自二次大战结束后,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被害人的权利进一步加大,参与刑事司法的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被虚置化。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入手,通过考察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变迁,从保障人权和衡平诉讼利益的角度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并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各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其呈现的各自特点,吸收其合理成分,结合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设想,以期对推进我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引言。简要叙述了论题的立意、创作动机及创作方法,即衡平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运用法律实证分析、借鉴与比较的方法。第一章,被害人权利概述。首先从不同法律学科学者对“被害人”概念的不同界定进行考证,指出了应当结合被害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来界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为了研究方便,将本文所探讨的被害人限定在公诉案件里的被害人。并重点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具有的五个特征。其次,从人权保障和诉讼利益平衡两方面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最后,重点阐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然价值: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复仇心理,有利于迅速、准确惩治犯罪,有利于刑事和解政策效应的充分体现。第二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变迁及发展。首先,以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演变为线索,简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历史沿革:由刑罚执行者演变为犯罪起诉者和控诉者,既而又从控诉者的地位沦为纯粹的边缘人,成为完全“被遗忘的人”,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再度引起关注,在诉讼中的受保障程度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其次,针对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现状,通过比较两者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异同,阐明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不是是否将被害人划分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证人,而是在于是否切实关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独立的利益,是否全面加强对其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上。第三章,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以刑事诉讼程序动态发展的三个阶段为切入点,即从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及审后阶段全面分析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方面,肯定了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了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亟需完善之处。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受过去刑事诉讼目的、价值观的影响;受立法技术的影响;受司法人员素质的影响;受经济发展及司法资源短缺的影响。第四章,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依然以刑事诉讼程序动态发展的三个阶段为切入点,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已有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设想,即在立案侦查阶段应:(一)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检举、控告权;(二)明确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一)完善刑事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完善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三)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四)赋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审判及审后阶段应:(一)赋予被害人以刑事上诉权;(二)完善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三)赋予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权。结语部分重申,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剥夺或限制被告人已有的权利,而是试图将过去只把重点放在保护被告人权利、而忽视被害人利益所导致的失衡的刑事司法状态拉回到正确方向,避免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走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