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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相继出现。因各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他们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要求各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或要求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行业自律组织,是各市场主体之间乃至市场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相互沟通的纽带。当同行业经济实体之间以及此行业与彼行业之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便显现出来:行业协会调解既能缓解法院压力,节约诉讼资源,又能采用更柔和的手段化解行业纠纷,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也更易于维护和谐、规范的行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业协会作为主体解决行业纠纷,有着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均不具备的优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各种纠纷大量涌现,但是,诉讼资源的增加及司法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却未能跟得上时代需求。另外,当今社会,多元化的价值和法律的多元化已经开始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共识。所以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而行业协会调解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行业协会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环境尚未完全成熟,其显著优势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鉴于上述背景,研究行业协会调解,完善行业协会调解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法学理论角度,采用概念分析、比较研究、历史分析、价值分析、文献调查等方法,从行业协会调解的概念入手,通过对行业协会调解的法理基础及价值的分析,进而验证了行业协会调解的必要性,之后由理论研究转向社会实践,论述行业协会调解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并进一步分析目前行业协会调解存在的问题,最后以完善行业协会调解制度为落脚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对行业协会调解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