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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村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农村的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史的社会。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密切相关。村民自治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模式的基础。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作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通过村委会参与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广泛参与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创新。村民自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体制性的问题,阻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发展。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当前农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保障村民自治制度在变化的社会需求下不断完善和发展,探讨村民自治保障机制,找寻其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就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从中国政治理念来看还是从中国的政治发展规律来看,对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研究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支撑点。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论题的提出以及研究意义进行分析;二是对该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综述;三是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目标做了明确说明;四是对本文的可能创新点以及不足做了介绍。主体内容的第一部分,对论题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剖析。由治理到国家治理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从对自治的解析再到对村民自治保障机制内涵的界定,并且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内生关联性进行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完善村民自治保障机制。从制度现代化和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源泉。第二部分对村民自治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村民自治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体制的不完善,权力机制运行的不合理,农村自治内驱动力的不足以及村民民主、自治意识的缺乏等方面。问题的成因主要从制度、体制以及政治文化方面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是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力图构建相对完整的村民自治保障机制体系。结论部分是对文章总体性的概括,以及本文研究的几点结论,并对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相关延展研究做一展望。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发展和巩固都要一定的制度条件,我们不能将所谓的制度条件仅仅理解为规制权力运行的稳定的规则体系,还要结合其所依赖的组织环境和制度生态。制度化的推进对于村民自治保障机制的完善所呈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考察村民自治保障机制也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