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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使企业树立现代管理理念,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持续改善企业内部控制,自2008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政策。相关内控法规建设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关键设问之一。为此,本文基于我国不断演化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区分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的不同阶段,从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和应计项盈余管理角度入手,探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盈余质量的影响。 利用2009-2013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本文的研究发现: (1)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阶段,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和应计项盈余管理都更低。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阶段,接受内部控制审计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更少进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 (2)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不同。国有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信号传递作用。而在强制披露阶段,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非国有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低,盈余质量更高。存在缺陷的国有企业更有可能进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 (3)内部控制缺陷类型信息的披露具有信息含量,内控缺陷越严重缺陷,公司越有可能进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和应计项盈余管理,盈余质量越低。 (4)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信息的披露也具有一定信息含量,整改完成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其盈余管理水平更低,盈余质量更高。 本文的研究为改善公司盈余质量和内部控制质量提供了指导,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法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为投资者正确评价企业盈余和内控情况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