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也屡见不鲜,保险欺诈犯罪业已成为当前对保险业构成威胁的最大部分。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中国1997年刑法第198条对该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鉴于保险诈骗罪具有较高程度的相通性,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全球化思潮的冲击下,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及保险诈骗日益呈现出国际化的新倾向,保险诈骗犯罪形形色色,错综复杂。我国当前虽然保险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在抗制该罪方面没有太多的经济、法律经验可以借鉴,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存在着这样的欠缺和那样的局限,刑法第198条的某些规定显然已不适应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比如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日益复杂,除传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外,其他人也可以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方式也有所翻新,已经突破了法定的五种方式等,故有必要对该罪进行立法上的修改完善;该罪的立法模式也存在着不能够充分发挥预防作用的弊端;以及立法技术、该罪的刑罚都需要加以完善,才有利于对该罪的打击和预防。文章从该罪的现状、特征、立法过程回顾出发,借鉴了国外该罪立法的理论与经验,结合国内专家学者对该罪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刑法学、保险法学的角度,对该罪目前在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第一章介绍了保险业及保险诈骗犯罪的国际化的发展势头,指出了本罪的新特征以及它在立法方面的滞后性及新要求。第二章说明在该罪的立法完善过程前,要确立起平等、信用、国际观等观念。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中保险诈骗罪的自然人主体要与单位的平等;要充分重视信用这一该罪的客体,树立起强烈的信用观;保险市场的全球化催生保险诈骗犯罪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势在必行。第三章说明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科学主义、效益与安全主义、法治主义的政策取向。科学主义要求对该罪规定的规律性、协调性;效益与安全要兼顾协调;法治主义要考虑刑法对该罪的适度介入。第四部分根据各国的立法概况的相比较,说明我国的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要充分重视附属刑法模式在该罪规制上的实用性。第五部分从犯罪构成要件模式、罪状规定等方面分析,说明该罪在立法技术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最后一章从刑罚的针对性和理性出发,分析该罪在资格刑、财产刑等刑种及量刑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