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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言论表达的渠道得以畅通,与此同时因批评法人导致的法人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而控诉法人,新闻媒体对有关法人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公民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批评,这些正常的言论表达行为,往往导致相关法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进行起诉,而且部分案件的处理如“恒升诉王洪案”、“北大诉邹恒甫案”引起巨大争议。法人对利益表达和舆论监督的行为动辄诉诸法律,对法人名誉权应当予以限制。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研究,对法人名誉权的关注较少,研究重点要么是从法人人格权角度来分析法人名誉权性质等一般性问题,要么是关注特定领域的法人名誉权侵权认定如媒体侵权,阐述法人名誉权的限制和具体措施的研究不足。在具体认定法人名誉权的侵权构成和抗辩事由等规定上,司法解释并未将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做出区分,没有考虑到法人名誉权的特殊性,而且规定也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法人人格与自然人人格存在本质差异,对法人名誉的评价更多的是影响法人的业务活动和财产利益,而且法人的活动与公共利益有密切的联系,对法人名誉权的过度保护往往会限制消费者的利益表达、媒体的监督权力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法人名誉权不能和自然人名誉权获得同等保护,应当基于法人名誉权的特点,对其侵权构成进行限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法人名誉权侵权构成限制的选题背景和现有研究综述,引入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理论界对法人名誉权性质的争议,以及法人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对法人名誉权的界定和保护,并没有和自然人名誉权做出区分,对法人名誉权进行限制有理论和现实的需求,第三部分阐述限制法人名誉权的考量因素和理论基础,主要从法人名誉的特殊性,实质平等原则的要求以及利益衡量视角下公共利益保护需求三个方面,说明对法人名誉权限制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法人名誉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英国新诽谤法的规定、美国“公共人物理论”以及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关于法人名誉权限制的构建起到借鉴作用,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法人名誉权侵权构成限制的具体措施,尝试以区分法人类型的角度,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名誉权提出相应的限制,针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构成和抗辩事由等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供操作的标准的问题,详细分析了法人名誉权侵权构成限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损害认定的限制、完善公共利益抗辩事由、限制责任承担方式等。结论部分是对本文研究主体和核心观点的提炼,希望能够为法人名誉权侵权构成的限制研究提供一点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