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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之诉中,合法性审查原则确立的审查强度不能纠正错误的登记内容,对真正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文以《行政诉讼法》关于审查强度的规定作为切入点,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借鉴英美法系对于事实问题的分类及其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综合我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各种看法,分析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之诉的特殊审查强度,即应扩展到对基础事实的审查。同时,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性质的不同和有关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的考虑,在扩展行政诉讼审查强度的同时,也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仅应在对公共利益或公民权益有重大影响时适用。 第一章通过分析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和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审查强度的规定指出问题所在。第二章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法学界的观点、司法实践的做法和WTO规则的要求的考察,具体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强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章通过借鉴国外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区分以及对事实问题进一步分类的经验,认为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对基础事实予以审查,通过对行政诉讼最终目的和我国现行行政制度的分析,得出应当对基础事实予以审查的结论。同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并进一步对与审查强度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