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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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就在于构建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也就是要真正实现政资分开。2003年,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委员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资产监管者职能。国资委从成立伊始便一直处于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中。这不仅由于它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数量庞大,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作为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它的存在依据、功能定位、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理论界及实践部门还存在较大争论。对于国资委的职能定位,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混乱,这使得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成为理论界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者和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上既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也存在过度干预问题。本文拟对目前国资委职能的研究情况进行评述,以期推动有关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的深入。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及国资委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本文将要探讨的国资委职能作铺垫。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我国国资委在国资监管方面的职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首先是一种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向部分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其次,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与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一种横向上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并且应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落脚点在于行使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即基于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履行出资人职能。 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国资委职能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国资委“缺位”-与其“监管者”职能相悖,国资监管不利,外派监事会监督滞后;其次,国资委“越位”--与“出资人”职能相悖,选人机制权责不明晰,管事上行政手段过多。这一系列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现代企业制度未能有效运行。 第四部分对国资委职能的重新定位,剥离其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是规定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单纯的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权,由人大、政府、审计部门、社会等四个层面来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而国资委仅需认真履行好其作为出资人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部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提出个人看法,认为应当从法律上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这一制度,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推进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以董事会为纽带管理国有企业,将国资运营机构作为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接口,有效淡化政府对国有资产运营中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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