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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新时代的发展,以及经济技术水平的进步,新兴的互联网这种新形式媒体正在我们的生活与工作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起着越发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所以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很多事情都因为互联网的应用而变得更加便捷。可是,我们应该辩证的思维,事物都有它的利与弊,随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各种方便,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各种网络的侵权事件络绎不绝,而作为服务平台的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自然容易被想要保护自己权利的用户看作是侵权者。诚然,由于网络上服务的提供者担任着的是网络平台与网络上信息内容的管理职责,所以有很多时候他的某些行为会侵犯到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他们在提供自身经营的网络服务时主要可能会侵犯到互联网用户的公民隐私权、合法著作权、公民名誉权与合法的商标权等。试想若任凭网络中服务的提供者侵权的行为发生,就会使得合法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的用户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久而久之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但是如果所有的侵权行为都由服务提供者来承担的话,就会影响其技术水平提高以及提供更好更全服务的主动性,从而对我国网络事业未来的前景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应该适当的处理侵权人、被侵权人以及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前景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不单单关系着我国对公民自身权利的保护,还关联着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还会对我国的综合实力有所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36条,对该问题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规范的阐述,这就使得在网络中的侵权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如何承担责任上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这一条文的出现,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相互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又可以对科技进行管理和规范使其更好地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特征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36条对该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仅仅三条法条不足以明确网络侵权责任承担的限额与主体范围,使得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得不到解答。正是由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中的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问题是有必要得到应有的关注并得到尽快解决的。本文以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以理论研究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利用文献资料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配合上亲身的调研,从多个方面考虑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并通过对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的介绍与分析,以及对于其他国家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与解决方式的分析评价,希望能从域外的立法经验中吸收到精华,进而可以给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并为我国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提供审判上的依据。本文划分为五个部分:的供应商的定义,划分类型及侵权责任的界定。第二部分为域外的立法之中对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进行的考察。本部分对域外一些较典型的国家、地区所规定的相关法律进行介绍与分析,比如美国、日本、欧盟地区等,并对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为我国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责任认定。分别介绍了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的形态,构成的要件,不同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方式。第四部分为目前我国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的法律状况与缺陷。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领域的立法状况与实践状况。然后介绍了我国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中存在的缺陷。一是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二是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归责适用的原则有弊端,三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不同种类上区分尚不明确,四是在实际的运用中因为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网络中的服务者的违法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五是分析未统一规定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与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所指出的问题,而制定的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一是制定出互联网所适用的基本法,对网络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对有关的程序上的立法也进行完善,从而制定解决互联网中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合理方案;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发展的规律进行分析,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完善的法律规定体系对策,二是明确对网络中服务的提供者的类型进行划分,三是区分不同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归责原则的建议,四是明确网络中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保持中立地位的责任、信息保密的责任和协助调查的责任,五是提出对于网络中服务的提供者的违法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借助于有限的补偿责任,及赔偿的时候并非先找网络中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其无法承担或不可以完全承担的时候,由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按其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希望就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使论文更加具有实践意义,以期可以对我国目前互联网中服务的供应商的违法侵权责任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