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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所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已为我国农村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更是对其价值的最好肯定。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定的时效性,都应与它所处的实际环境相符合。当环境发生变化时,该制度也应与之俱进,以适应其变化,否则必然会因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最终被历史淘汰。家庭联产承包制,同样面临着如何完善自身以适应新情况这一问题。目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面临的新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在农业领域的日益广泛应用要求适度的集中土地,发展规模化农业;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农村人口与耕地资源的配置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是土地的适度集中,还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都意味着要有一些农民放弃土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如何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学的思维方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国内的立法状况,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原因、退出的方式及退出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围绕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原因进行的论述。文章首先通过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是农民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有内涵;其次,文章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再次,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视角,阐述了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实现农村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最后,文章从赋予土地社会功能的目的出发,指明了过于限制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无疑因噎废食,其结果必然与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原则。在本部分中,文章始终围绕着保护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顺利进行这两点,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自愿、等价有偿、平等三原则。文章的第三部分阐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条件。在本部分,文章力求在农民利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期达到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顺利进行的同时,既能保户农民利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时不受非法侵害,又能确保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文章把主体合格及意思真实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条件;从保护集体利益的角度,文章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作为退出的条件;同样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文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程序。本部分首先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是否出自承包人的自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路径分为两类,即强制退出与自愿退出;并根据退出路径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两套不同的退出程序,即在强制退出时应依照集体决定收回承包户的承包地、通知承包人、向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收回承包地这四个步骤来进行;自愿退出程序应遵循退出的启动、退出的通知、退出的表决、退出的交付及变更登记程序进行。文章的第五部分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监管的论述。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立法现状,文章提出了从赋予农民诉权、落实登记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