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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把研究重心从现代性批判转向现代性道德和政治理想的重建。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一种对整个现代性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论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做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在世俗化的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价值多元化,以至于以往作为社会整合的理性的力量已经变得越来越脆弱。社会整合既不能通过一种实体的价值共识、也不能由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来维系,而只能依赖于一种程序性理性观念。哈贝马斯以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自居。他认为在这个完全世俗化与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的政治中,一个国家的法治只能依靠激进的民主来形成与维持。公民只能靠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公民的自由只能靠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分为三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可以说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是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有取舍的作个简单的介绍。交往行为理论在哲学上实现三个转换:从意识哲学到语言哲学的转换;从主客体关系到互主体关系转向;以逻各斯中心主义向多维理性观转化。这一哲学范式转型也意味着社会理论的范式转型。哈贝马斯所选择的策略是使理性概念世俗化,从出世的实体理性转向入世的程序理性。如果把理性理解为行为主体间的非强制协商和意见一致,那么理性就蕴含在每一次成功的相互理解的言语行为之中。所以我对交往行为理论的切入点——普遍语用学作了交代。 从韦伯开始,现代性就与社会合理化问题联系在一起。韦伯把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理解为目的和形式合理性的制度化和普遍过程。哈贝马斯继承了韦伯的研究方式,同时从文化合理化的内在逻辑和社会合理化的外在条件来解释西方社会的合理化过程。韦伯把现代西方的政治秩序理解为法律型统治的各种表现。法律型统治的合法性源于法律形式本身之中的合理性。哈贝马斯批判了韦伯的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