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论”理念。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5年11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正式发布,标志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随后,国家审计署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标志着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因此,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的深化,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出发,第一部分即绪论,主要是包括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综述和研究方法。汇总了相关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前期研究成果,主要包含了审计目标、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四个方面的不同观点,通过整理总结初步得出审计目标分为“责任观”“国家治理观”“资源管理观”“产权保护观”之说;审计主体分为一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二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或组织)、一员为主,多元参与(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公众或组织和政府内部参与)三种观点;审计对象存在“一元(单一)对象论”和“多元对象论”两种解读;审计内容则分别从三个方向出发,可以按自然资源审计业务类型的方向、从实务角度方向以及将经济责任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有机结合的方向。第二部分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概述进行探讨,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关概念、经济责任审计与资源环境审计之间的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由此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迎合新时代的新追求,同时进一步厘清了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科学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部分通过国内实践考察,探讨审计法规和审计标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审计的结果运用。重点考察了包括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6个省、自治区在内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经验做法,从审计内容方面、审计方法方面、审计评价与责任方面和政策法规方面对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前文的实践现状分析了当下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相应的保障机制不足和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问责极少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自然资源现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分别是将《宪法》进行修改,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延伸出财政财务收支层面;相应地修改《审计法》进一步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准则,在法律法规中添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出台自然资源基本法,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作为更为坚实的理论依据。其次是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措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建立一种合理的流转制度,再次是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离任审计条件保障;最后是要健全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完善问责机制,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并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力求构建一个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出发,第一部分即绪论,主要是包括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综述和研究方法。汇总了相关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前期研究成果,主要包含了审计目标、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四个方面的不同观点,通过整理总结初步得出审计目标分为“责任观”“国家治理观”“资源管理观”“产权保护观”之说;审计主体分为一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二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或组织)、一员为主,多元参与(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公众或组织和政府内部参与)三种观点;审计对象存在“一元(单一)对象论”和“多元对象论”两种解读;审计内容则分别从三个方向出发,可以按自然资源审计业务类型的方向、从实务角度方向以及将经济责任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有机结合的方向。第二部分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概述进行探讨,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关概念、经济责任审计与资源环境审计之间的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由此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迎合新时代的新追求,同时进一步厘清了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科学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部分通过国内实践考察,探讨审计法规和审计标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审计的结果运用。重点考察了包括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6个省、自治区在内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经验做法,从审计内容方面、审计方法方面、审计评价与责任方面和政策法规方面对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前文的实践现状分析了当下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相应的保障机制不足和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问责极少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自然资源现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分别是将《宪法》进行修改,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延伸出财政财务收支层面;相应地修改《审计法》进一步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准则,在法律法规中添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出台自然资源基本法,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作为更为坚实的理论依据。其次是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措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建立一种合理的流转制度,再次是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离任审计条件保障;最后是要健全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完善问责机制,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并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力求构建一个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