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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时期为增加财政收入,政府逐渐重视烟酒征税,烟酒税收制度得以逐步建构。但在烟酒征税中存在着各省税制不一、税费征收混乱、预期收入和实际收入存在巨大差距以及华洋税率负担不均等问题。由于烟酒税收办理不善,南京政府(1927-1937)为了扩充财源,不断对烟酒税收进行改革和整顿,以发挥其效益。南京政府成立之初,由于政府内部各项基础设施和各项方针政策亟待完善,仍然承袭了北京政府时期的烟酒公卖制度。政府稳定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烟酒税改革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烟酒税进行全面的改革。主要包括卷烟统税、洋酒类税、土烟土酒定额税、印花税以及牌照税六个部分。这些措施在增加政府财政税收的同时,在实施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遭到了商人的反对。商人主要通过向政府呈文、罢工以及利用报纸等舆论方式进行反对。烟酒商人的这些反对声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反对政府税率过高;另一方面反对政府华洋税率不公。面对商人的反对,政府对烟酒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将啤酒、洋酒以及火酒先后划归统税,扩大统税范围,重组统税机构;对印花税也进行进一步的调整。这次修订体现了政府促进烟酒商业发展的一面。但同时,国民政府颁布烟酒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就决定了其在制定政策时,不可能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其制定的政策必然会遭到商人的反对。总的来看,此次烟酒税改革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进行的一次改革。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通过此次税改将烟酒税逐渐趋于统一。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之前,烟酒税中除土烟土酒之外,全部归于统税之中,国民政府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格局。但同时,国民党政府此次的烟酒税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政策实施范围有限以及各省的具体执行情况不同,国民政府的烟酒税政策自实施以来就一直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法令。另一方面,由于各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国民政府的腐败无能,烟酒税政策在制定时受各国摆布,并未完全独立自主,虽然期间对烟酒税进行了修订,但政府对帝国主义的依赖决定了其无法自主制定烟酒税政策,华洋税率不公仍体现在方方面面。此外,政府将烟酒税收归中央也造成了地方收入不足的问题出现。究其缘由,与国民政府统治范围有限以及帝国主义侵略的特殊历史背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