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制度就像曾经存在过的封建制度一样,依法配置公司的权、责、利,如今已然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在这一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进程中,公司治理始终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在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方面,与政府、中介机构的干预机制相比,法院的司法介入机制是解决公司治理纠纷和保护股东、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理论上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可以失灵,政府可以失灵,中介组织也可以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然而,在我国公司(企业)法治领域,针对一些实体权利非争议性或法律关系非对抗性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件,法院(司法争讼机制)发生了传统法学理论无法解释的司法失灵现象。即迄今为止,无论是实体法完善论,程序法完善论,还是法律解释论等现有理论学说,均未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失灵现象上升为一种理论问题,并对其发生的成因及法律应对策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鉴于此,本文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进路与限度出发,对这一研究盲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将抽象的公司自治原则和国家有限干预企业(公司)运行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理论策略。法律机制论的基本主张:“对于强争议性或对抗性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司法争讼机制更具魅力和有效;对于弱争议性或非对抗性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司法非讼机制则更加适度和高效”是本文提出并全面展开论证的理论命题。本文从公司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之法学内部交叉学科视角出发,立足于法学理论,而非法律制度层面的研究。全文有两条清晰可见的“理论红线”贯穿始终:在内容上,发现并引伸出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存在机制失灵现象这一理论假设,通过实证研究深入分析出现该现象的成因及其普遍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足于国家积极有限干预原则兼顾公司自治原则为核心理念的(公司治理)司法非讼机制理论,将司法争讼机制和司法非讼机制视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或处理公司治理纠纷的两种基本法律策略,两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功能互补、法理协调;拓展了我国公司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两个法学领域的学术版图;提炼出诸如“非讼-类型化”、司法非讼机制理论体系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第三条道路等一系列新概念、新理论。在方法上,强调从经验事实出发,从我国本土问题出发,从现象背后产生的成因出发,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进路与限度这一理论命题。注重先从经验到理论的归纳,再从理论到应用的演绎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依据这一理论线索,文章框架由如下几部分构成:首先,问题是开启一切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导论部分从两类经典案例出发(一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件,另一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并提出了本文的理论假设,并由此引出本文需要加以论证的核心问题和理论命题。第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失灵现象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存在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多层次、多因素的,但根本成因乃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性、局限性与公司治理纠纷的多样性、特殊性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1,本文第一部分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实证研究法将导论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放到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中去检验,由此发现我国司法运行机制在公司治理邻域失灵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第三,为克服上述失灵现象,本文提出并系统论证了公司治理的司法非讼机制这一法律理论策略。“法律的生命也离不开逻辑”2,本文第二部分将从逻辑上提出应对这种失灵现象的法律策略,从司法非讼机制是什么,司法非讼机制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局限性以及司法非讼机制的运行机构等基本问题出发,展开对上述理论命题的探讨。第四,从比较法考察和案例实证分析中可以发现,对于一些弱争议性或非对抗性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司法非讼机制在介入公司治理的路径和程度方面更加适度与高效。“比较法既具有认识功能,又具有实践功能”3本文第三部分再次通过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法理解释将司法非讼机制理论应用到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纠纷中去检验并解释其可行性和契合度,以检验该理论的解释力及其边界。第五,具有强烈问题意识的学者主张:法律理论拓展和法律机制转型的整体性探究是我国未来法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春江水暖鸭先知”,作为一种学术探索,本文最后一章大胆突破以往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教科书式”研究体例的“瓶颈”。从理论层面提出:应对我国现阶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失灵的问题或现象,须从法律理论拓展和法律机制转型两个侧面提升和改进,重构适合我国公司治理法制资源和法治文化的司法运行机制。最后,基于上述五个部分的研究,提炼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并对核心命题作了开放性的展望。以期为我国法学界对该命题的“理论推进”贡献一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