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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罪名之一,案件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虽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相继对挪用公款罪制发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但面对挪用公款罪具体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有不慎明确之处,从而造成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论,有些争议至今均无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因遵循“法定原则”而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打击此类案件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该案的不同认定意见,对特定情形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身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条件及利用身份的影响力,参与指使、策划挪用公款的第三人(既非挪用人也非使用人)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发掘出我国挪用公款罪在立法上的缺陷,最后对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