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同居共财制度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影响之大、存在时间之长,其意义不可不谓之深远。历代统治者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考量,为该制度设置了诸多的法律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别籍异财之禁短期内出现了较大波动。宋初,该制度得到强化,法律后果相较于前朝愈发严厉,但在地方上的实施效果却由于诸多因素而大打折扣。之后,便渐渐呈现宽松趋势。通过分析该趋势产生之原因,有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宋代的同居共财制度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居共财制度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影响之大、存在时间之长,其意义不可不谓之深远。历代统治者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考量,为该制度设置了诸多的法律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别籍异财之禁短期内出现了较大波动。宋初,该制度得到强化,法律后果相较于前朝愈发严厉,但在地方上的实施效果却由于诸多因素而大打折扣。之后,便渐渐呈现宽松趋势。通过分析该趋势产生之原因,有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宋代的同居共财制度。
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为宋代别籍异财法和《袁氏世范》所体现的同居共财制度,运用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论述。首先,分析袁采及《袁氏世范》,梳理士大夫袁采的治官及治家理念,发现《袁氏世范》本身的价值以及其中所反映同居共财制度,借由书中所列举的事例,了解同居共财制度在宋代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运行状态,进而总结出《袁氏世范》所要传递的思想;其次,综合分析“同居”与“同财”的概念及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进而对比《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相关规定,梳理同居共财的法律特点以及历史变迁;再次,引入宋代家庭违反同居共财制度的相关事例进行剖析,归纳出同居共财制度在士大夫群体中的实施情况;最后从宋代社会飞速发展的经济入手,以《袁氏世范》的同居共财理念为立足点,结合大量官方判牍,分析社会各阶层的义利观、私欲意识的觉醒以及宋代徭役制度等因素,对别籍异财之禁的影响,来重点探究分析同居共财法律与现实背道而驰的原因。
可以发现,在此环境下,国家对于别籍异财法的实施不再是一味强硬,而是采用教化、恩威并济的方式,基层法官也会结合具体问题对不同的案情进行法律适用。
其他文献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浪潮席卷全球,其发展速度之快以至于现有监管规则无法规制或滞后于其发展。同时金融科技也产生了许多金融风险,对现有监管规则提出了重大挑战。应对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监管灰色地带和监管套利,需要一种既可以维持金融稳定,又能促进创新的新兴监管模式。英国首创了沙盒监管,为金融监管提出崭新视角,被予以热烈讨论。沙盒监管是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互博弈一种全新选择,其很好的平衡了金融
经过十多年反垄断实践,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问题突显亟须改进。澳大利亚反垄断法从颁布之始至今历经多次修订,其法律责任制度日臻完善。对比研究中澳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比可知,两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在民事、行政与刑事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民事方面,我国行政主体不是责任承担主体,澳大利亚则不然;民事禁令与停止侵权功能一致,但澳大利亚民事禁令可适用于即将发生的垄断
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管理一直以来集中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巨大损失,使得其逐步得到了世界银行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中正式将操作风险纳入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之中,并对操作风险的计量和防范进行了规定。到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继续优化了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并提高了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西方发达国
继续履行的适用在各国《合同法》上有不同的安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主流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但有学者提出继续履行本质上是履行请求权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效力。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赋予非违约方不同救济权利的救济路径,而非将违约责任置于债的效力之中的权利路径,因此继续履行性质上宜认定为违约救济方式。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法律并未明确继续履行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适用
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匡正公司决议行为,经由合法程序而形成的决议行为方能保障全体股东自由意志的表达,遏制少数人专制恣意。故针对决议不成立之诉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解释、实证分析与比较法分析等方法对决议不成立之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分析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适用首先离不开对决议不成立之目的功能的把握,即该制度拟解决的实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决议不成立之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设立以来,学界对该罪名的研究较为深入、广泛,但是这些研究仅限于学理层面,未能从实证研究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实证分析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的司法判决,了解了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1997年至2020年间以本罪定罪的案例数量较少,且受生育政策的影响司法判决数量逐年减少;本罪中擅自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摘取宫内节育器四种行为类型司法适用率自2015年起持续降低。由于
董事会决议效力之诉规定在《公司法》第22条,立法层面存在诸多缺陷:不合乎该条的立法目的,实现不了该条设定的制度功能。后续修法思路没有根本扭转局面,错误愈演愈烈。相较于世界其他法域的规定,我国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效力之诉突破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常规介入程度。执法层面,近2年以来的106例董事会决议效力诉讼案件表明:董事会决议不宜为司法裁判所评价,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没有单独设立的必要,董事会决议效力之诉主
刑事证人拒证特权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为证人对抗作证义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我国虽然没有明确专门关于刑事证人拒证特权的法律规定,但在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中,也可以零散地瞥见该制度的身影。尤其是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在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中排除了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为亲属证人拒证特权的完善打开了一个突破口,继而推进了我国完善刑事证人拒证特权制度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未来可步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中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并可以减少人们的通勤时间,缓解道路拥堵等。但是,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那么事故后如何救济是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现有的侵权法律框架下,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实践,为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立法建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和村民自治的深化,我国农村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农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愈发主动,对利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活跃,而利益表达正是满足农民政治参与和利益保护愿望的关键。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利益表达包括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和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表达渠道也相应分为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渠道和消极应激型利益表达渠道。其中,积极主动型利益表达主要通过民主选举、自治会议、村两委和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