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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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市场上民间借贷十分活跃,而典型的担保方式又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大量的新型担保方式就此催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买卖型担保(以房抵债协议)。买卖型担保通常表现为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担保民间借贷的债权。然而,由于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且很难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买卖意思,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经常存在着无效的风险,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管签订买卖型担保(以房抵债协议)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风险,但由于传统的典型担保方式会花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且担保手续较为复杂,实现担保的成本较高,再加上我国目前金融信用体系不够完善,许多小微企业无法满足设立法定担保的条件,导致融资困难,只能通过一些新型担保的方式求助于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在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个问题上众说纷纭,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以房抵债协议是一种代物清偿预约,属于非典型担保的一种。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是例举以房抵债领域的两个典型案例。对案件情况、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及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简要的介绍。继而归纳出三个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对各级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解析。其次对以房抵债协议进行概念辨析,分析以房抵债协议在民间借贷领域产生的背景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并介绍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的四种以房抵债协议的类型。然后介绍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性质认定的各种观点学说并对各个学说的论证思路、优势、缺陷进行总结归纳,为下文笔者得出结论做下铺垫。之后重点分析以房抵债协议与代物清偿预约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得出以房抵债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代物清偿预约,最后通过分析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代物清偿预约性质,得出以房抵债协议无法成立物权性担保,其性质为一种债法邻域的非典型担保。最后一部分是分析以房抵债协议法律效力。由于以房抵债协议通常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因此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分析,认定其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是通谋虚伪表示下隐藏的代物清偿预约,在其并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其效力。本文最后分析以房抵债协议是否违反流押条款禁令而无效且是否存在规避流押条款禁令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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