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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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单方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未达成一致观点,其争议聚焦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登记方配偶能否单独处分的问题。股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特性,而其财产权属性处于核心地位,决定了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客体。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股权若无其他特别情况,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关系缺少对外公示,与商法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而夫妻股权的有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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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单方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未达成一致观点,其争议聚焦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登记方配偶能否单独处分的问题。股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特性,而其财产权属性处于核心地位,决定了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客体。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股权若无其他特别情况,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关系缺少对外公示,与商法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而夫妻股权的有效处分应当要设置双重限制,在夫妻关系内部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而对外行使股权必须要有股东名义,非登记方配偶不能直接行使权利。非登记方配偶具有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对夫妻单方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当下可参照适用隐名股东规则予以认定,不仅能够在承认股权共有的前提下,尊重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做到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夫妻单方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是否有效有赖于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而对于处分股权所实施的债权行为效力则应当根据合同效力条款及《公司法》规定认定;对非登记方配偶的利益可通过侵权责任及财产分割予以救济。本文首先从股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理顺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股权在性质、归属以及处分的内在逻辑,对解决夫妻单方处分股权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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