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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因此,2015年《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条款之外,新增“程序轻微违法”条款,规定在确认违法判决之中。由于尚未出台进一步的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作为一个新概念,在内涵及认定等问题上还不甚清晰。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入手,探究“程序轻微违法”款项的实质。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入法概说。该部分阐述了1990年《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的规定以及对于该命题的争论;回顾了“程序轻微违法”的入法过程及意义,分析了其蕴含的法律理念。 第二部分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边界。该部分比较和分析了“程序轻微违法”和“程序瑕疵”、“行政程序的补正”、“违反法定程序”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确定“程序轻微违法”的边界。 第三部分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认定标准。该部分归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程序轻微违法”的几种表现形式,提出在认定“程序轻微违法”时,应分别判断“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两个要件。 第四部分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适用的类型化。该部分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其所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入手,区分授益性和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中,以及影响不同的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中,对于该条款的司法适用的不同情形。 第五部分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该部分提出了二点建议,一是借鉴国外的治愈制度以完善我国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决方式;二是加强裁判文书中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