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点。虽然《物权法》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一直没有停止,以期找到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抵押模式。2014年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农地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无疑对抵押的推进埋下了隐患。因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中最紧要的任务。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秩序高于资源优化配置效率”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构建的。农地上承载的社会功能使得立法者一直不敢放开农村土地的抵押权能。法律的禁止使得实践中的抵押只能由政府依靠政策来推进,但政策的制定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不能保证其科学合理性。以政府为主导推进的抵押也缺乏可持续性,难以实现制度的自我演进和自我完善。并且,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地评估制度这些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备让抵押难以迅速推进。要克服这些法律障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转变立法价值取向,以“效率”而不是“公平”来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其次是要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确立好法律制度来指导实践。最后,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农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保证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