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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有合同相对性原则,大陆法有所谓债的相对性原则。两者内容类似,即合同效力只及于合同相对方,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奉为是合同法的基石。然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则会给航运和商业实践带来不便。合同第三方,是否享有合同下的诉权,能否引用合同中的抗辩,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能会妨碍海上运输的发展。我国民法以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第三人地位未作明确规定,而海商法中关于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并不明晰,存在一定争议。此外合同法和海商法一些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逻辑分析以及价值评判等法学研究方法,立足于“第三方权利与责任”和“第三方抗辩”。在研究第三方权利与责任时,主要研究提单持有人和与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在研究第三方抗辩时;主要研究与货物交付有关的其他人或其雇员,如船长、船员等等第三方当事人的免责抗辩问题。并基于以上研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做了界定。将本文中所研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范围界定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以及其他与运输合同有关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二章: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研究了该原则发展确立的过程。指出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严格遵循该原则导致的对第三人诉权的困扰。并着重研究了各国在理论与实践中为了解决第三人诉权与合同相对性的矛盾冲突所采取的方法。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了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其中的一些理论界争议问题,如提单义务究竟是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控制权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见解。同时还研究了试图解释第三人权利来源的法理依据的若干理论:代理说、合同让与说、第三人利益说、证券说等。分析了各学说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观点: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关系来讨论,用为第三人利益说来解释静态关系,用证券关系说来解释动态关系。第四章:研究了除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之外的其他一些第三方当事人-主要是船东雇员等人-能否引用合同抗辩的问题。并提出了喜马拉雅条款可以成立为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本章也研究了实际承运人作为一个重要的合同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健全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