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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着巨大影响。我国《海商法》制定于《合同法》和《保险法》之前,而且对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仅有数条。合同法和保险法颁布后,在合同解除的后果方面,有部分法条对海商法有补充,还有些与海商法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都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对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不统一。即对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的规定不明确,这涉及解除前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保险人是否应当负有赔付责任。这导致立法意图不明,各种互不相同的观点,似乎都可以找出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或理论依据。立法的不统一,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在理解一项规定时,必须从此项规定的理论解释、实务操作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等方方面面,重新全面分析、论证。这将影响法律的明确性、公正性。目前对海上保险终止的研究,大多限于孤立的合同解除情形的分析,少有对海上保险解除效力的系统研究。本文意在分析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明确各种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情形的合同解除后果,为理论争论和实务争议,提供解决思路。本文在分析国际、国内关于保险解除的学说和立法后,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分析了各种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情形,并加以归类研究;对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效力存在争议的法定解除情形,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本文的看法;对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行使规则进行分析。另外,因时代变迁,《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解除的规定有部分与实务不相适应、与其他法律不相一致之处。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对于海上保险解除方面,对法律规定不详、冲突之处,并提出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处理方法。并对需要改进之处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