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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我国正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到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我国法治导向的巨大转变。保障人权、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慎刑羁押成为法治文明发展的主题。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西方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了广泛并深入的研究。学者们试图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对我国进行改革,但种种努力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职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和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在强制措施方面,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广泛适用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较少适用形成鲜明对比。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重新审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成为当今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监视居住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一直存在很多问题。由于适用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执行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且容易演变成“变相羁押”,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非常少。造成这种困境,一方面与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对监视居住的认识存在误区,对其价值定位存在偏差。实际上,监视居住作为严厉程度介于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的过渡性措施,可以发挥软化羁押的强制性、减少羁押的作用。在特殊类型犯罪如职务犯罪和特定对象犯罪如未成年和流动人口犯罪的强制措施适用上具有其他强制措施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对于应当逮捕但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更能够起到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作证和预防其再犯效果。从国外的类似制度看,虽然仅有少数国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但是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能找到类似监视居住的“影子”。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将其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如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和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而作为释放所附加的条件之一,由法官选择适用。这些都说明“监视居住”制度在刑事强制措施中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本文拟从监视居住的涵义分析谈起,通过对监视居住的特征——尤其是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特征——及与取保候审的发展的介绍引出对监视居住存在的合理性分析,并对取消监视居住的观点进行简要评述。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对我监视居住制度的重新审视。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监视居住制度概述。该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监视居住的定义进行比较,提出监视居住制度的要素。第二部分介绍监视居住的特征,重点介绍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特征。第三部分通过对监视居住适用的变迁和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制度的比较对监视居住的发展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监视居住的合理性分析。该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留监视居住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在理论分析方面,首先对监视居住重新定位。改变其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的认识,提出其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的独立性地位。并提出保留监视居住对补充取保候审的缺陷和不足、解决职务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并对于完善强制措施体系、贯彻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章国外类似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主要对国外类似监视居住的三种不同制度进行分析:一是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主要介绍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和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二是作为独立的强制措施,介绍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三是作为释放的附加条件或保障措施,以英美两国的附条件保释制度为重点。通过对以上三种制度的介绍,分析各种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定位及配套措施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监视居住与各种制度存在的区别和不足,对我国监视居住现阶段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章对我国监视居住问题的审视。该章主要分两个部分:首先,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制度存在的不足。然后,从立法设计、司法运行、权利救济三方面提出完善监视居住的具体构想。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适用的比较提出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监视居住的合理性分析,理清理论上的误区,深挖立法的本意和内涵,提出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引出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进路和可能的发展方向。实证的研究方法。本文力求尽量本土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职务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适用监视居住的优越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