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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虚假诉讼案例频发,且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其作为一种民事诉讼另类现象,不仅降低司法公信力,妨碍司法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行使其法定监督职责,及时监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以期维护司法秩序。本文第一部分从两则检察机关监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入手,介绍基本案情及检察机关监督情况,分析案件线索地发现、证据地获取、检察监督的手段及结果,总结出在检察机关监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为后文作铺垫。第二部分从民间借贷入手,结合虚假诉讼的概念,得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并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即诉讼当事人的亲密性、证据链条的不完整性、庭审的非对抗性、调解的广泛适用性。第三部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进行深入界定,阐明检察机关监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必要性。之后分析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检察建议、移送线索;检察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对公权力的监督,还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案外人的监督;对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学术界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其应被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内。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检察机关在监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五大典型问题,即监督线索难以发现、调查核实权行使受限、检察机关介入时间滞后、检察监督威慑力不足及防范查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缺乏。第五部分对以上五大问题,一一提出解决建议。借助智能办案辅助平台建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库及预警机制,加大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的宣传力度,形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包括对于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方式、证据效力及强制力等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诉前预警、诉中、诉后监督机制;提高检察监督威慑力,从思想上转变原来“重刑轻民”的观念,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并加大处罚力度,震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人;最终提出要构建防范查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的内外协作。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研究加强检察机关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领域的监督实效,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维护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