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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是针对普通股而言的,与普通股相比,类别股是某一权利内容得到了扩大或限制的股份。而类别股制度是一个以类别股所承载的权利为核心,综合了各种相关配套机制的法律制度。在国外的类别股制度立法趋于成熟、实践愈发丰富的今天,我国却至今还没有系统的类别股制度。而公司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各种股权特殊协议,以及众多中国优质企业舍近求远,放弃广大的中国市场,毅然选择奔赴境外上市的现实情况却反映了我国公司实践中对类别股制度的强烈需求。正因为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一直遵循传统的一股一权标准化股权配置,没有为股权特殊安排提供法律支撑,使得股东的异质化偏好无法得到满足,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自治空间受到了限制。现实中想要对股权进行特殊安排的各方一般只能两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冒着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通过签订包含股权特殊安排条款的特殊协议来达到目的,如对赌协议;二是通过在允许对股权进行特殊安排的国家上市,以求达到公司对股权自由安排的目的的同时具有法律的保障,如以阿里巴巴为典型赴境外上市公司。故无论从公司制度的现代化趋势还是商业实践出发,完善我国公司类别股法律制度都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类别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包括类别股的基本概念、性质、法理基础,以期对类别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探析其价值所在。接下来对类别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类别股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立法上对类别股的模糊规定、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类别股东权利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已有类别股不能满足我国新兴企业的发展要求等。最后,通过对国外类别股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借鉴,对我国类别制度的完善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种类的设置和发行规则等具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类别股东权利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即在确立针对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分别适用类别法定模式和子权利法定模式的立法模式基础上,从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边界、多元化利益冲突调节途径的建立以及内外监督的完善等方面力求构建全面的类别股东权利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