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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鉴定人根据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的指派或聘请,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鉴定结论的一种,是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在经济案件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同所有鉴定结论一样,并不具备天然的“权威性”,其证明力如何,须经法院审查和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有助于体现诉讼的公正性。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局限,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诸多问题,同时,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技术特性,更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及其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以一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者的视角,在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性质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中存在的鉴定人出庭率低、交叉询问制度流于形式、缺乏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包括三章,第一章是关于司法鉴定结论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概念及性质。第二章是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及其质证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及种类,并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关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构想,从制度层面提出了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确立交叉询问规则和诱导询问方式等构想,从技术操作层面重点分析探讨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总之,本文认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应根据鉴定结论的性质,通过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