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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票据作用日益重要,各国法律对于票据的要式性特征,即票据应具备的形式、条件均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随着现代工商经济的迅速发展,票据流通速度加快,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出票人在出票时对于票据中应记载的若干事项难以确定而保留空白,授权持票人在该事项确定后由持票人补充,我们把这种票据称之为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制度是一项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制度,作为票据法主干制度的补充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交易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同时也不能损害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现在,空白票据已经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间相关公约所承认。但是,我国票据立法对于空白票据采狭窄的、有限的、不完全的态度,只承认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而且对空白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未作规定。本文对空白票据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空白票据的概念,辨析了几个相近的概念,分析了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空白票据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签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须授予持票人补充权及空白票据必须实际交付,总结得出空白票据制度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商业习惯为法律所认可的典范。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总结了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通过对比认识到了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提出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在空白票据的范围、空白票据补充权、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空白票据失票救济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并在以后各章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三章分析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总结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规则,分析了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行使前后的效力。笔者分析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认为空白票据行为不能等同于空白票据的授权行为,空白票据的授权行为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主张补充权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授权的范围行使。第四章分析了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认为承认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阐明了理论界对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的争论,然后分别从欠缺补充权、超越补充权、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补充权三个方面分析了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情况,最后阐述了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后果。笔者认为,完整票据的善意取得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且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角度出发应该从立法上完善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五章介绍了空白票据的失票救济。笔者认为,在现行制度下,持票人丧失空白票据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适用条件是:申请人应该是票据持票人;失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且无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公示催告的效力表现为能保持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并能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而且是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条件。第六章在前五章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从立法理念和具体的立法规范两方面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在立法理念上应该鼓励票据使用,承认空白票据,借鉴日内瓦票据法的模式完善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第一,应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全面承认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和空白支票,而且不仅限于出票空白票据,还应包括背书空白票据、承兑空白票据和保证空白票据;第二,空白票据上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应为除签章之外的其他任何必要记载事项,应允许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全前,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流通,但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空白票据一经补记完全,即具有完全的效力;第三,补充权的滥用得产生人的抗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空白票据丧失后应允许申请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